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2022-06-20 16:35:29
1.管辖权条款
[法律]
& gt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
第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与协调。
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立案受理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争议投诉。但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接受: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立案;
2.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只审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 gt《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
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消除“共用商标”的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是各类外贸、工贸企业不得以过去“共有”或曾经是供应商为由,未经注册人许可,滥用他人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商标。如果发现侵权,在取得必要的证据后,可以向工商局、法院申诉或者向经贸行政部门举报处理。
三是各级经贸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办事,对被侵权单位的投诉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侵权者,无论是否曾经是供应商,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滥用他人商标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要进行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 gt《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摘录(1993年1月13日),
第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 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2002年10月12日)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没有商标注册人的情况下自行起诉;t的被许可人
第七条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被告提起的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地的共同诉讼;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仅有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 gt《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摘录(2000年8月15日)
当事人因域名与注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发生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级人民法院是域名争议的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地时,域名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有管辖权。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纠纷。
& 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摘录(1994年9月29日)
二、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由民事法院受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法院受理);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纠纷
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或者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有效)节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二是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对被告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已得处理。但由于对其损失赔偿的请求未予处理,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处理也是正确的。
,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三河五丰福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上诉案节选
原审法院以不能确定被上诉人在北京市实施了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2、临时措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1991年4月9日)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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