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不服行政处理 提起行政诉讼
2022-06-20 16:35:54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
二、关于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36、39条,《细则》第40、44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一般情况下,进入复议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现行商标法——条冲突编者注)
三。商标注册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所指的当事人包括商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因此,商标注册人作为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申诉对侵权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细则》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关于行政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罚款、赔偿损失的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商标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申请强制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支付。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11月22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L 《责令赔偿决定书》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被告应该是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案例]
福建东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服福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东海油脂公司使用的两个“金花鱼”商标与新加坡郭粮油公司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注册的“金龙鱼和鱼图形”商标(注册号570824)相似。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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