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
2022-06-20 16:39:37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年5月6日)
1.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表附后);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并盖章);
(3)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外文为准);
(4)质押商标复印件《商标注册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申请人共同)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动词(verb的缩写)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商标和质押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不及物动词申请人按照本程序第四条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注册文件齐全,申请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受理。受理日期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注册,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一)注册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注册后发现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质押合同经登记后被发现无效。
X.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 gt《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摘录(1996年12月17日)
第三十五条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违反有关登记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文件]
& gt《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摘录(1997年9月30日)
第三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当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