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2022-06-21 14:16:56
& gt《商标法律条约》摘录(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三条注册期限和续展
(1)[包含在或附在续展申请中的说明或项目;收费]
(a)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提交申请的前提下请求注册续展,该申请必须注明下列部分或全部项目:
(a)续期请求;
(二)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3)有关注册的注册号;
(四)申请注册日期或者缔约方选定的注册日期;
(五)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六)注册持有人有联系地址的,其联系地址;
(7)如果缔约方允许在商标注册簿中注册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注册予以续展,并提出了此类续展申请,则申请续展或不申请续展的已记录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应根据《尼斯分类》类别进行分组,并按该类别的顺序排列。在每组商品或服务前,应标明该组所属的3360010。
(八)缔约方允许申请续展的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九)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如适用上述第(八)项的规定,应提交本项所指的人的签名。
(b)任何缔约方均可请求向其商标局缴纳续展费。一旦第一个注册期或任何续展期的注册费已经支付,则在上述期间不再需要维持注册的费用。就本项而言,与提供声明和/或使用证据相关的费用不视为维持注册所需的费用,因此不受本项影响。
(c)在不违反《尼斯分类》规定的最短期限的情况下,任何缔约方均可在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并缴纳(b)项所指的相应费用。
(二)关于续展申请的提交格式,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1)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只要不违反第(3)款,其格式等同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格式;
(2)缔约一方允许用传真向商标局发送函件,申请也是这样发送的。在不违反第(三)项的前提下,该传输产生的纸质副本等同于第(一)项所指的申请。
(三)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续展申请以商标局接受的语言或其接受的几种语言之一书写。
(四)[其他禁止性要求]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规定续展申请必须符合其他要求。特别是,以下要求是不允许的:
(一)提供商标图案或者其他等同于商标的物品;
(二)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在另一缔约方的商标注册簿上注册或续展注册;
(3)提供关于商标使用的声明和/或证据。
(五)[证据]当商标局对续展申请中所包含的任何说明或者条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时,任何缔约方都可以要求商标局提供证据。
(六)任何缔约方不得为实施续展而对注册进行实质审查。
(七)【有效期】首次注册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 gt《实施细则》摘录(1966年11月H日)
第十七条[续期]
(1)只要交纳《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续展费,商标注册就可以连续续展十年。
(2)续展时,与该商标或者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清单不能变更,但可以从清单中删除该商品或者服务。
(3)商标注册续展不需要商标局重新审查或者提出异议。
(四)续展费应当在注册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缴纳。然而,在缴纳了:010英镑的罚款后
(5)商标局应当按照《细则》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在注册簿上登记续展注册,对从商品或者服务清单中删除的商品进行说明,并就这些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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