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信息纠错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2022-06-21 14:18:21
& gt《商标法律条约》摘录(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二条错误的纠正
(1)[更正登记中的错误]
(a)各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请求更正递交给商标局的申请或其他请求中的错误,以及商标注册簿和/或商标局任何公告中反映的错误,以署名信件的方式提出。该信函指出了相关的登记号、需要更正的错误和需要做出的更正。关于更正请求的提交形式,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拒绝该请求:
(1)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更正请求,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采用等同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书的形式;
(2)如果请求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商标局,并且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通过这种传输方式产生的纸质副本等同于第(1)项所指的请求。
(b)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请求中注明:
(一)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2)如果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如果注册持有人有联系地址,其联系地址。
(c)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以其商标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或其接受的几种语言之一书写。
(d)任何缔约方均可请求向其商标局缴纳更正请求费。
(e)如果更正涉及同一个人的几项注册,如果所有注册中的错误都相同,要进行的更正也相同,并且所有相关注册的注册号都在请求中指明,则只能提交一项请求。
(2 )[更正申请中的错误]第(1)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一份或多份申请中的错误或一份或多份申请和一项或多项注册中的错误。但是,相关申请的申请号未公布或者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不知道该申请号的,更正请求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充说明该申请。
(3)[其他禁止的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本条所指的要求必须符合其他要求。
(4)[证据]如果商标局对要求更正的被指控的错误是否确实是错误有合理怀疑,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局提供证据。
(五)【商标局的错误】缔约方商标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更正错误,或者被要求更正错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任何缔约方均无义务将第(1)款、第(2)款和第(5)款适用于其法律不能纠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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