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2022-06-21 14:21:09
& g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摘录(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许可和转让
成员可以决定商标的许可和转让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应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商标连同或不连同该商标所属的业务一并转让。
& gt《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摘录(1966年11月11日)
第二十二条【许可合同】
(1)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许可他人或者企业在该商标注册所列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被视为由商标注册所有人使用。
(二)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合同双方签字。
(3)许可合同或其适当的摘要应在缴纳《细则》的费用后在商标局登记;在注册之前,许可证对第三方无效。
(4)当证明许可证到期时,应登记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请求,应撤销许可证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许可合同无效】
(一)希望商标局控制本条适用的国家,可以增加以下第(二)款: (二)对前款未列明关系或者未列明条款的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注册。
如果没有解释商标注册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没有确保注册所有人有效控制被许可使用人所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例,则许可合同无效。
第二十四条【许可合同无效条款】
(1)如果许可合同或这种合同的条款在工业或商业方面对被许可人施加了限制,而这种限制并非来自于商标注册所赋予的权利,或者不是保护这些权利所必需的,则这些条款无效。
(2)下列项目不被视为构成此类限制:
(一)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程度、区域和期限,或者限制与商标可能使用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2)第23条规定的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被视为合法限制;
(3)为避免一切可能损害商标注册有效性的行为而对被许可人施加的义务。
第25条[许可人授予另一许可的权利]
(1)如果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授予许可并不妨碍许可人向第三方授予另一项许可或自己使用商标。
(2)许可人在授予独占许可后,不得将该许可单独给予第三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许可人本人也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方的权利】
如果许可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包括续展在内的整个注册有效期内在全国所有地区的与该商标注册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第二十七条【许可的不可转让性】
(1)如果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则许可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被许可人无权授予分许可。
(2)当被许可人有权根据合同转让其许可或授予分许可时,应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包括对外支付的许可合同】
考虑到国家及其经济发展的需要,主管部长或其他主管当局可通过命令规定,许可合同或包括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某些种类的许可合同以及此类合同的修改或更新必须得到批准,否则合同无效。
第三十八条【被许可方的诉讼】
(1)任何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挂号信请求商标注册所有人提起必要的诉讼,以获得对被许可人所解释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
(2)如果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在注册许可的被许可人提出请求后三个月内,注册所有人拒绝或者忽略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商标侵权明显的,被许可人可以从注册所有人处获得赔偿,或者在通知注册所有人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注册所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不受影响。因被许可人的损失使注册所有人遭受损失的,被许可人应当赔偿注册所有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