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宜的强制代理制度
2022-06-23 16:31:09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或者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当载明被代理人的国籍。
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十八条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提交的各种证书、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未附上的,视为未提交证书、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须使用英文大写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
我局颁发的《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中公布的外国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为英文大写形式。但在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申请人姓名、地址大小写字母混用的不规范现象,给我局编排《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并打印带来诸多不便。
为规范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商标代理组织填写申请文件时,所有申请人英文姓名和地址一律用英文大写字母书写。请跟随它。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填写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30日)
商标代理组织:
1995年9月1日,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6年4月1日,我局开始受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为适应《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共同规则的要求,对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外国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填写作如下规定: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是中文和英文;
二、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和门牌号码;
3.对于母语非英语的申请人,其姓名和地址必须是中英文对照,也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不再接待商标代理人偕同被代理人来访的通知》(1995年11月28日)
中国商标局、北京商标局、田萍商标代理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商标注册申请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商标侵权假冒需要认定和查处,我局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近期不断有商标代理组织或其委托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信要求我局领导或各地负责人接待和解答有关咨询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局的正常业务工作。
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代理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之日起,我局不再接待商标代理组织随委托人来我局咨询有关商标法律法规或要求派人接待和解答商标注册相关问题。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案件投诉渠道及相关问题由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依法解释。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给节选(1995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外国人、外国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机构除出具证明其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文件外,还应出具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代理行为是直接或间接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否则,其代理效力不被认可。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履行代理职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律师不得凭代理组织的介绍信代为履行代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并将情况报告我局。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11月22日)
九、在查处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必须由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起商标侵权投诉,要求查封侵权商标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须有其或其关联的具有一定社会声誉的中国法人或公民出具的书。
面保证;(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
(四)外国的商标注册人委托他人认定有关商品及商标标识真伪的,应当出具明确的委托文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93年6月24日)三、现有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仍仅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仍需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等问题的批复》节选(1993年2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代理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亦可代理我国企业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这类涉外商标代理,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因此,上海专利事务所在沈阳市设立办事处,不属于跨地区进行商标代理的问题。但是,其有效法律文书应使用上海专利事务所的印章,而不能是办事处的印章。
为便于对涉外商标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应在筹办就绪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抄送办事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接受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查询的通知》(1989年11月11日)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查询者以信件说明查询的商标及商品类别(国际商品分类)。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查询者应缴纳费用。普通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30.00美元;加急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50.00美元;每增加一个商标或增加一个类别,费用按增加一个商标计算。商标局对普通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10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5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由原代理机构办理的函》(1988年7月23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工作程序,今后,凡外国商标注册后,商标局需要通知商标所有人有关事项时,仍通过原商标注册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代为转达和办理有关事项。特此函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节选(1988年1月18日)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节选(1983年9月)
第一条本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编者注)商标代理处根据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的申请、续展、转让、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使用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获得和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