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申请裁定、异议裁定的审查与诉讼
2022-06-23 16:32:43
[法律]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摘录(1989年4月4日)
第二十七条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几个利害关系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提起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 gt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非行政机关不是被告。但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出庭,应当全部使用传票。
2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权利义务。
22.行政机关对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就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其中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发现未提起诉讼的其他被处罚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3.第三人有权提起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如果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你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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