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2020-09-02 16:51:26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一节 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自己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报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5 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回避

(一)自行回避

承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请求回避

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三)回避的审批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会议。


三、代理

(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必须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

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供中文译本的,该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外国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参加案件审理。


四、送达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组织。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或者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中国邮政并采用给据邮件方式,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应当另行制作送达回证,将给据邮件寄件人存单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4.电子送达

除裁决书、调解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请求书副本的,应说明请求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口头审理通知,应说明出席口头审理的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参加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行政裁决书、其他通知书的,应说明行政裁决书或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公告送达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将公告文书和相关载体(报纸原件等;如果是网站公告的,应当将公告网页页面采用带日期、带网址的方式全部打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在上面签名并注明日期)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万事惠编辑)

上一篇:小鹏汽车斥资成立创投公司,走边投资边融资模式
下一篇: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