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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2020-09-02 16:51:33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当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但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公司一旦进入或即将进行执行程序,原法定代表人很快变更登记为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逃避执行措施。本文将探讨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执行阶段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往往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以下几种执行措施:


(一) 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3条关于“国民老公”王思聪的限制消费令。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因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思聪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 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法定代表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法院一般依据本条对拒绝报告及虚假报告财产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


(三)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执行实务中,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被认定为公司的投资人,当个人独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四) 限制出入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亦明确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可决定不准出境。显然,前述规定亦适用于执行阶段。


2019年6月,ofo小黄车的法定代表人陈正江被限制出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因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作出该限制出境决定的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却仅有12万人民币。曾经在全国各地开疆辟土的小黄车,如今却仅因未履行12万元的债务,其法定代表人陈正江即被限制出境,令人唏嘘。


二、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困境


在执行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法院对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尚无定论,直接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较为被动。由于法院的被动地位,可能使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登记逃避了执行措施。


(一)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残疾人”、“高龄老人”等特殊主体,逃避“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在执行实务中,个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心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在进入执行阶段前即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即便法院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也对原法定代表人的日常生活不能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导致“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无法发挥作用,而原法定代表人却可逃避执行措施,加大了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难度。


(二) 个人独资公司中,申请执行人无法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个人投资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但上述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公司在存在“败诉”风险时,能否再变更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阶段,一旦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申请人可能无法再追加投资人(原法定代表人 )为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极可能利用制度的漏洞逃避执行措施。


三、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处理现状


当前我国实务界及理论界对于如何防止和惩戒法定代表人在审判程序中恶意变更逃避执行措施,尚无定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有如下几种态度:


(一) 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为防止恶意逃避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预先的限制措施;


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能否“防患于未然”,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限制变更措施呢?该种假设实际上建立于 “将所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置于可能恶意变更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凭借办案经验选择是否采取事前的限制措施,此种途径必然将引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满,极可能造成被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信访等措施。


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常会依申请或依职权,通过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函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以裁定的方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的变更手续等方式,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郑州中院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在审判和执行阶段限制或禁止被告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如查明属于恶意变更,可对现任法定代表人、实质控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对恶意变更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郑州现代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香港某成设计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为避免利害关系人河南某源大酒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增资、减资等工商登记档案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本院对其工商档案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河南某源大酒店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二) 执行阶段,原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执行措施前已经变更的,不再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


鉴于现有立法并未明确限制或禁止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债务履行的主体系被执行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即使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可以具备履行能力。基于此种考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自由变更,实际上有违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自治变更的立法理念。


北京高院在多个案例中即表明此种观点,如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前即已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影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不应再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典型案例:慈某申请复议案


【裁判要旨】北京一中院对东方某旦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时候,慈某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慈某列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纳入限制消费范围,缺乏证据支持。慈某要求撤销对其限制消费措施,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原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执行措施前已经发生变更,如查明属于恶意变更逃避执行的,仍可对其适用执行措施。


在执行法院未明确是否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法定代表人经公司内部程序变更为他人,从公司的登记外观来看,原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履职,此时法院是否还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呢?


最高院的判例显示,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则本应依法承担相应限制措施的人员会逃避法律的制裁,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因此,即使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法院仍有权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


典型案例:侯某炘申请复议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虽已辞职,但鉴于其实际负责新某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法院仍可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采取执行措施,应区分不同之情况


其一,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前,如被申请人明显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或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通过变更程序逃避执行的,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其二,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如原法定代表人已通过正常程序变更,且无恶意变更的故意时,不应再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如原法定代表人仍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撤销;


其三,如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具有“恶意”,且变更后可逃避执行制裁措施的,法院仍可依申请人之申请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且原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拘留、罚款。


在具体认定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时,可从以下几个要素入手:首先,从时间要素而言,公司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原法定代表人尚未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其次,从执行措施的适用性而言,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明显可规避执行措施,如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最后,从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而言,原法定代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未发生较大的变动,其仍处于实际控制地位或系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并结合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系“挂名”,是否具有基本的决策能力等情况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应综合查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再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五、结语


在执行阶段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变更属于正常程序,则不应再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如属于恶意变更的,则执行法院仍可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等方式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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