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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算后要不要免补税?这些问题你需要清楚!

2022-05-09 17:35:44

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纳税款。那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何才能做好免税和缴税的最终结算呢?这篇文章将带你经历这一切!


对于市场上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在经营期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终的汇算清缴,多退税少缴税。那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何才能做好免税和缴税的最终结算呢?这就需要企业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债务;

……

上述案例中,企业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法院无法催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坏账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不是说可以税前扣除,还需要符合扣除条件的相关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企业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如下: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歇业的,应当具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的说明和放弃债权的声明。

上述案例中,企业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发生的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如果有法院判决,已经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这个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税法规定,有法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什么税务局认为不能扣除,要求补税和滞纳金?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局认为这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为损失,且税法规定符合扣除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时,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从这个角度来说,税务局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后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确认账目中的坏账损失,导致企业无法税前扣除。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有,当然有!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r账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三个必要条件

但是有些会计朋友会很困惑:公司在2016年末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在会计上已经确认了坏账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中坏账准备的计提遵循了会计质量信息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计提并不意味着坏账损失会实际发生。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的实际会计分录应为核销坏账的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以上是对企业最终结算相关事项的说明。对于需要进行最终结算的企业来说,需要提前了解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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