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业落户奖励措施及认定条件
2020-10-13 17:35:17
认定单位:前海管理局;文件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7〕2号)2017年11月27日。
1、奖励措施
(1)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2)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3)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4)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30万元。
(5)已获得落户补贴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差额落户补贴。
(6)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7)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legalweek.com)认定的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在前海新设立的其他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8)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9)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前海设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10)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2、扶持对象
(1)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2)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
(3)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
(4)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3、认定条件
(1)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2)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3)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