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来深圳的创业资助标准及资助条件
2020-10-13 17:35:20
认定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依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2016年9月1日。
1、资助标准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基本条件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6)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3、资助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1)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2)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3)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4)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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