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 | 企业“走出去”篇章,资金如何合规地投出去?
2020-11-04 18:10:54
2.“37号文”政策介绍
3.红筹架构重组
1.ODI 政策介绍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加上“一带一路”政策的支持,不少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掀起了一股境外投资热,自2018年发改委和商务部出台了新的政策,限制资金出境,导致境外投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但“走出去”仍持续火热。“走出去”的途径有很多,正规的方式例如ODI、QD产品、PE基金和37号文登记,其中境内自然人37号文登记与企业的ODI备案为使用最广泛的境外投资方式。
今天,我们将对这两种方式,为大家讲解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如何将资金合规的投出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年境外投资整体情况
2020年1-8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804.5亿元人民币(折合684.8亿美元),同比下降2.6%,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4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27.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2%,占比同期总额的17.2%。
今年受疫情影响对外投资总体情况有所缓解,但“一带一路”政策导向作用明显,投资目的地均向沿线国家倾斜。
ODI 政策介绍
ODI全称为“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根据相关法规,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时,需要获得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的核准、备案与登记,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海外投资。
1. 境外投资(ODI)监管架构
ODI的监管架构涉及的政府单位主要有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
如企业为国资背景则还可能涉及到国资委;若企业为特殊行业,如军工,可能还涉及到安全管理部门;若为基金产品,还应遵守QD产品规则。
2. ODI投资行业限制
我国ODI的行业投资限制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
而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也是属于限制类型。
最终相应的认定还需由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审核。
2.“37号文”政策介绍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办理37号文有什么作用?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因此,简而言之,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此外,不少中国籍个人与企业在境外投资后,会涉及“返程投资”,此时只有完成境外投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可打通境内居民境外资金调回的合法通道。
该项中涉及到返程投资内容,本次不作展开说明,我们将放到下一期“返程投资”内容中作介绍。
3.红筹架构重组
除了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还有不少企业拟赴海外上市,则需进行企业重组。重组过程中,现有的股东需办理相关法规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外汇手续,在境外设立上市主体并搭建多层海外股权架构,通过适当途径将拟纳入上市架构的境内资产和业务注入境外架构。
设立上市主体并搭建境外架构
红筹架构,一般是在开曼注册成立上市主体,同时上下均加设BVI公司,并通过下设的香港公司来直接持有境内权益。典型的境外架构示意图如下:
(图3,点击可放大图片)
不同类型股东的出境方式
如图3所示,境内企业的现有股东,区分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基于不同的境外投资监管框架,采用不同的出境方式:
1. 个人股东:创始人股东、管理层
基本方式:以个人名义出境,在离岸区域(BVI或开曼)成立各自的境外持股实体,并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
2. 机构股东:机构投资人
基本方式:以机构的名义出境,履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ODI)手续,在离岸区域成立各自的境外持股实体。
其他可选方式
(1) 利用境外关联主体
如果机构投资人已有ODI手续完备的境外关联主体,可以将机构投资人的境内持股权益置换为境外关联主体对境外上市主体的持股权益。
该方式的优势在于避免了申请ODI手续的不确定性,利于缩短重组时间;其劣势在于,机构投资人及其境外关联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需要其内部考虑和安排。
(2) 追溯至境内自然人出境
如果机构投资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可以追溯至境内自然人,除了上述通过ODI手续出境之外,另有一种备选方式,即:境内机构投资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以个人名义出境,并在境外设立一个尽可能映射境内机构投资人权益架构的境外持股实体。
备选方式下,相关境内个人也需要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如果因政策原因或者时间表要求,取得ODI手续有障碍,该备选方式能够帮助企业推进海外上市的进程。
然而,两种出境方式下对于机构投资人及其最终权益拥有人的税务影响不同,最终需要在把握大局、通盘考虑的前提下,对税务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各相关方根本利益的方式。
以上为企业“走出去”主要涉及到的资金合规投向方式,此外,也有不少企业在此基础上需要进行返程投资,这时需要完成境外投资合规手续,才能让资金合法合规地回到境内,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一期的“返程投资”中为大家做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