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澳门税种及优惠政策
1、营业税,豁免缴纳营业税。
2、市区房屋税
(1)豁免澳门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税款。
(2)酒店及同类活动、写字楼、商业及工业用途的房屋,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后,倘有馀款再作25%扣减。
(3)不属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门居民获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
(1)及(3)之纳税主体为两个或以上自然人(个人),只要其中一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其房屋税税款同样获上述优惠,但如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不适用。
3、所得补充税
在本澳注册且已于财政局登记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其开支的可课税收益,若涉及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首澳门元3,000,000元的开支,可获扣减3倍可课税收益;其馀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以上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两倍的可课税收益,总扣减上限为澳门元15,000,000元。 于2020年度,从葡语系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 纳税人向在澳门或内地设立的公益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及内地县级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全数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
4、印花税
(1)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之印花税。
(2)豁免因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又或动产或不动产之产权印花税。
(3)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时方徵收的门票的印花税。
(4)豁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地方债券及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买卖或有偿让与行为的印花税。
(5)豁免执照及准照发出及续期的印花税。
(6)获豁免缴纳准照费用(即牌照费)之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免缴相应之印花税。
5、财产移转印花税
以购买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受惠于豁免印花税,须填写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申请表格,经确认后,符合条件之申请人士可获豁免徵收可课税金额至澳门元3,000,000元之相应印花税,倘已于过往年度或本预算年度获得相同优惠,则不适用。倘不动产取得人为两人或以上,则仅符合条件之取得人才有权按比例获得税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条文规定,若不动产取得人为夫妻,且任何一方非为条文所指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人有权享有相关之税款豁免。
6、旅游税
根据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属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及毋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自2020年5月1起,为期六个月,豁免下列场所之旅游税:第16/96/M号法令,第五条规定属第一、二、三组的酒店场所、第六条规定属第二组及第三组的同类场所分类之豪华及一级的舞厅及酒吧,以及《旅游税规章》第1条b)项: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但仍需按月递交旅游税M/7格式申报表。
7、车辆使用牌照税
豁免或退还的士、货车、客货车、牵引车、教练车、校车、港澳跨境出租车及公共巴士,以及以酒店、旅行社及租车公司名义注册的客运机动车辆2020年度的车辆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