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商标转让流程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须连同商誉一起转让,并由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注册官核准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未共同提出申请的,受让人可向注册官提交申请书,并附具转让证明,以显示该商标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在商标转让之前,需要给转让的商标做在线公证,证明了商标的真实性。另外需要确认,转让的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
1、签定《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购买定金,提供商标转让人资料,包含公司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2、收到商标转让人资料后,办理商标公证及签定转让过户所需相关文件。
3、公证完成后,向购买方传真或电邮该商标的注册证书及公证书等文件,购买方确认后付清商标余款。
4、收到全款后,寄出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书原件等文件至购买方,并将双方签字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香港知识产权署。
5、香港知识产权署在2-4个月左右核准转让完成,下发转让核准通知。至此,商标也正式转让到购买方名下。
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
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上被登记。
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便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