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曼离岸基金的类型
1、可豁免监管类
这类基金较其他类型相比费用较低,因为在从事业务时不需向开曼金融局特别申请登记或申请牌照,也不需要申请年检或缴纳年费。
可豁免监管类基金不是开曼金融局统计基金类型时的分类之一,但在开曼基金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称其为“豁免类”。此处的豁免指的是该等基金免于开曼金融局的特殊监管。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投资人不超过 15 人,并且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能指派或罢免该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且该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
(2)该基金虽不在开曼群岛设立,但在开曼群岛通过持有相关牌照的个人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该等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者是经金融局批准的其他海外基金。
2、登记类
这种类型是提供材料简单且要求较低的一种基金类型。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可由潜在投资人购买的权益总额不少于 8 万开曼元(或等值外币);
(2)该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
3、牌照类
这种类型属于监管类型中最严格的一类,实践中一般由不需要开曼本地中介提供服务的大型机构申请。
根据开曼基金法,不符合登记类或行政管理类的基金,均需要取得共同基金牌照,并且在开曼群岛注册办公室。如果该基金为信托形式的,则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作为其受托人。
4、行政管理类
为成为这种类型的基金,除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外,需签署有关主要办公地点的确认函。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投资人超过 15 人;
(2)持有牌照的基金行政管理人在开曼群岛为其提供主要办公地点(即将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作为该基金的主要办公地点)。
5、母基金
母基金在 2012 年才开始为开曼基金法所允许,但其数量猛增。根据开曼金融局的统计,随着母基金数量的增加,其他各种基金类型的数量都相应减少,其中登记类基金的降幅最为明显。
尽管在收费类目上,母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相同,即都包括初次申请费用、年审申请费用以及年费,但在实际收取的费用上,母基金缴纳的年费低于其他类型基金。
根据开曼基金法,母基金是指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
(1)在开曼设立或注册;
(2)向至少一名投资人发行权益;
(3)为联接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对外进行投资或交易;
(4)有至少一家联接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它;
(5)不是开曼其他相关法律,如信托法、保险法等调整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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