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我们到底用不用在内地缴税?
2020-11-04 18:14:35
1.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将调整
2.内地安家退休港人须缴纳
3.妻儿在港,内地属“无住所”
4.非永居是内地税务居民吗?
5.港漂不用在内地缴税?
6.长期住在内地,需要缴税吗?
7.安排开始执行了吗?
1.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将调整
目前,不用就境外所得纳税的港人仍然要备案,只记录收入所得,但具体措施还没有出台。但已知香港和中央正在商讨如何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作出调整,以免出现双重征税。
2.内地安家退休港人须缴纳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形容,五年豁免期算是一个比较大的“保护伞”,不少港人经常往返两地,他们家在香港,但僱主在内地,自己在内地工作,他们可以得益于这个“保护伞”,不过有一部分人则未能够受惠。
例如:有些港人已在内地安家,配偶、子女都在内地,亦有不少长者选择迁居内地安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港人算是在内地“有住所”,需要就境外所得包括股息、租金收入等报税。
3.妻儿在港,内地属“无住所”
在内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豁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有在内地“无住所”的港人才有此安排。
那究竟什么是“有住所”、“无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条例并没有界定何谓“无住所”。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认为,主要是看家庭状况,若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都在香港,其永久住所当然在香港,内地就属“无住所”。他补充,如果有些人两地都有永久住所,就要视乎哪里才是他的经济利益中心。
所以具体情况可能还要具体分析。
4.非永居是内地税务居民吗?
如下图红色框内所示,港漂(除非已经换了香港永居)的户籍确实大多还在内地,家庭也在内地,和内地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更是千丝万缕,所以还是应该被当作在内地“有住所”。
有的小伙伴就不服气了——虽然有这么多联系,但是我在内地并没有习惯性居住啊,我一年就过年回内地几天,咋能说我是在内地“习惯性居住”呢?
税务当局当然明白我们的心思,还在后面使劲给我们补了关键的一刀——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全中!港漂只是因为学习和工作而在中国境外(此处为关境而非国境)居住,但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
看到此,很多小伙伴吓得不轻,我还是内地税务居民啊!那要不要一满7年就赶紧去换了香港永居呢?
5.港漂不用在内地缴税?
为了促进一国两制的繁荣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并说明了“该安排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仔细看了条文之后,确实发现了对有香港身份的重大利好!
白纸黑字,第十四条,港漂本身是内地居民,“在另一方(即 香港)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了报酬(即在香港工作),可以再该另一方征税(即 在香港交税)”。
6.长期住在内地,需要缴税吗?
而也有部分小伙伴担心,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比如很多小伙伴就需要经常到内地出差,那会不会就不符合这个规定了呢?
其实不然,必须在内地交税的必须得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部分小伙伴可能满足】;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只要是在香港真实受雇,该条自然不成立】;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一般而言,港漂在香港受雇的薪酬都是由香港的公司支付,故该条也不成立】。
结论显而易见:就算长期在内地居住,只要在香港有真实雇主,你也无需在内地交税!
7.安排开始执行了吗?
答案是——YES!如下图
不仅开始执行了,而且还重新评估和议定了三次。如下图所示,分别在2008年1月30日、2010年5月27日、2015年4月1日重新议定和生效执行了。
以最近一次议定为例,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相关公告。
虽然每一次重新议定都就安排的内容有所修改,但方舟君翻查了几次的议定,均未发现对于受雇薪酬及其他类似报酬的征税更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于更为复杂的商业往来和投资收益等方面的税务处理。
那有什么办法呢?
● 对于尚未满足7年永居要求的人群而言,没啥需要担心的。
● 如果你在香港工作,那么算好出差的时间,避免在中国大陆居住超过183天即可。
● 对于已经满足7年永居要求,将来长期待在香港的朋友们,那么尽快申请香港永居身份即可,避免要提交税务清算证明等等一系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