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公司到海外上市
2021-02-02 14:39:37
伴随中国企业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区相继上市的热潮,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这些原本不甚知名的小小群岛逐渐成为了中国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摇篮。据说在这些地区注册的企业有10641家与中国内地相关,而其中的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公司无一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
目前在这些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有一家中国概念的新公司注册成立。而事实上,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到公司的注册地去。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选择的注册地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几乎都是国际避税地。但是,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体系的限制,能够利用这些地区所进行的合法国际避税数额很小,因为我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全球收入征税。
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动力驱使大量的企业尤其是民企趋之若鹜,涌向这些远洋岛屿呢?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与此现象相关的一系列人士--民企老板、投行经理、中介机构、税法律师以及国际税收、国际经济法的教授,试图解开这个似乎众人心照不宣的谜团。
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
提起到开曼、百慕大去注册海外离岸公司,中国熟悉资本市场的业内人士大概首先想到一个名词--海外曲线上市。
海外曲线上市的学术叫法是"造壳上市",即要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是"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岛注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中国内地的实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注册地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佛山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NASDAQ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4.2亿港元。
沿着这些先锋开辟的成功之路,后继者们充满信心,纷纷踏上了这条曲线上市的艰难道路。而这条道路上的第一站,往往是奔赴开曼、百慕大、维尔京,注册一家或数家公司。一位海外投行业务的资深人士形容说:"这些弹丸小岛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曲线中,是一个优美的拐点。"
的确,从中国内地出发,经这个拐点,民营企业既可以通往香港的创业板,更可以迈入美国的纳斯达克。因为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而根据香港联交所1992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的第一条,除可以在中国内地、香港注册之外,百慕大、开曼群岛也赫然在列。据不完全统计,选择开曼、百慕大作为注册地的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远多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注册的公司:我们在香港创业板股票中任选了代码在8003~8028之间的10家上市公司,发现只有1家在香港本地注册,其他9家公司(4家主要经营地在内地)的注册地全部是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那么,这些上市公司为什么不选择证券市场所在地注册而要绕道遥远而陌生的开曼、百慕大?与此相关的各方人士众说纷纭,但细想又似乎大致相通,不外乎以下四个原因:注册程序简单、减少风险、逃避外汇管制和合法避税。
想上市,必然面临的各种复杂的审批程序、规则要求,企业的头痛事绝对少不了。不过,能免一桩是一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作为离岸注册的乐土,可给企业省去了不少繁琐的手续和规则的麻烦:公司可以不必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可以把注册资本移作他用,公司设立发起人不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国民,无需向当地税务局提供财务报表。而且,现在国内有大量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中介机构,看似遥远的距离却没有了任何障碍。
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也是开曼、百慕大等地的突出特点。一位从事企业海外上市法律咨询的律师指出,这对于通过曲线路径上市的公司来说,能够减少法律风险。以位于加勒比海上的开曼群岛为例,它是一个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1948年)为基础,但经过开曼政府多年的数次修订,其中已经具有了很多本地特色。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税务豁免公司可以得到政府20年不征税的保证,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还可以不必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实际上,很多离岸法区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如果上市公司在未来的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裁决过程所适用的开曼法律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逃避某些责任或者占据有利的位置。
除了法律宽松,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地的税收相当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中国内地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由于注册地政府不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税率很低,因此,整个海外上市的公司体系可以避免双重税收。
此外,开曼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等地区普遍对豁免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这使得很多通过曲线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外汇先放在离岸公司,根据中国内地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而不是一次将在海外募集的外汇全部投入国内的企业中去。
除去以上理由,似乎还有一个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很多时候,公司在海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越复杂就越安全。"一位从事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的先生含糊地解释这个现象。"在这些避税地各种财产、公司情况都是保密的。所以,一般很难摸清各个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方便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啊!"倒是一位中介咨询人员一语中的。
风险投资的"软猥宝甲"
尽管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本不知名的小岛走进中国人的视野源于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但是在这些岛屿上注册的1万多家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与这个目的有关。一位中介机构的资讯顾问认为,目前国内许多接受海外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是真正的离岸注册兵团的生力军。
与那些产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后才着手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许多成功吸引到外资创投的高新技术企业似乎更有先见之明,公司初创时的注册地一般就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一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理指出,为了绕开国内政策的限制,一般国外风险投资都采取间接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创投市场,以便于在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作为创业企业,当然要配合投资方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所以,一般会选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离岸法区注册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资金的中转站。面对经济、法律均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通过间接投资离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风险投资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枪难入的"软猥宝甲"。
创业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形式。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国内此路不通,那只能通过海外上市以保证风险投资全身而退,由此,问题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也意识到了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进入中国创投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IDG为例,其投资的搜狐、金蝶相继于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而这两家均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实现海外曲线上市的典型。
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创业企业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那么,在股东转让股份或风险投资退出而改变股权结构时,绕开了国内的审批程序,使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简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还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杂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可能导致审批后企业早已错失市场良机。加之在开曼等地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双重税收,这使创投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运作成本低于国内注册。
事实上,为改变外资绕道介入国内风险投资业的情况,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日前,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容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但是客观地看,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环境仍不容乐观。IDG副总王树先生指出,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等相关法规不健全,比如《公司法》仍存在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税法》没有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无形资产投资的限制;这些都将阻碍外资到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业。
看来,外资风险投资身上的这件"软猥宝甲"一时半会儿还脱不下去!
兼收并蓄的"变脸"之地
其实,除了上述原因,企业海外注册的目的还有很多种,对他们来说,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遥远的海中孤岛是转换身份、实现"变脸"的理想场所。
在河北省"5·18"经贸洽谈会上,记者注意到有两家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民营小企业以外资企业的身份出现。事实上,这不过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到维尔京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而已,企业老板本人对着世界地图也找不到他们的注册地在哪儿。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为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收在几年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对此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的蓝蓝教授分析说,尽管我国已加入WTO,但世贸组织仅要求给予外商不低于本国居民的待遇,但目前中国给予外资的是远优于"国民待?
上一篇:海外离岸公司的用途是什么?
下一篇:选择海外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问题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