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撤销、无效宣告三者之间的区别
2021-06-11 15:35:19
知识产权的发展日益蓬勃,国家也早已将知识产权的发展纳入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层面的应用也逐步形成共识。这其中自然包括了大众商标意识的增强,意识增强的背后,自然出现了更多关于商标的新需求。比如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打击竞争对手,获取自己想要的商标。比如通过宣告无效构筑更为完善的保护网。这些方式即经济又有效,逐步开始被企业广泛应用。那么商标的注销、撤销、宣告无效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快点儿随着万事惠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典型如“U盘”、“创可贴”、“金骏眉”等等。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国旗、国徽等特定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内外地名等,行业通用名称等等,详情可以百度一下,就不一一例举了。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概括起来大概的意思就是5年内,当你发现有人模仿你的商标注册,对你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你就可以对这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非恶意的情况下之前发生过的事既往不咎。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注销更多的是商标权利人的主动行为,如主动申请注销,或者主动放弃了续展等,而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则更多的是因为竞争和利害关系导致的商标权利争夺的行为。
但不论何种情形,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人应该知晓的是:商标其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权利人不断的去维护和关注,而不是一劳永逸。
正所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当你打算一劳永逸的坐享其成时,也许你离失去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