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获委托公证人证书
2020-12-10 11:33:36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一百一十名香港律师获颁国家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证书,有关仪式28日在深圳举行。
专程出席颁发仪式的国家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记者表示,委托公证人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业务也蒸蒸日上,这对贯彻落实CEPA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
去年六月,中央与香港签署CEPA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对相关的文件资料、法定声明等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司法部有关人士透露,司法部迄今已是第五批推出连续委托公证人的培训和颁证,陆陆续续总共有三百零四人,今次是最大一批,多达一百一十人。参加的香港律师,来深圳接受司法部有关课程,了解内地司法公证方面的专业要求,学习如何解决在 一国两制 下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律制度、公证制度下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问题。参加学习的香港律师学员,所学课程计以学分。学分不够的还要参加下一批的学习,修够学分方可获颁证书。
CEPA签署一年来,内地与香港贸易往来日益频密,但因两地法律制度不同,存在诸多需要协调、衔接的地方。张福森表示,经过国家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商务部以及委托公证人协会等的共同努力,委托公证人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包括诸如公证文书格式的不断修订、培训学分制得以确定,以及协会、香港公司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三家定期磋商机制等等,都为委托公证人制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有参加培训的香港律师表示,熟悉了解内地司法程序和规定,有助于在出具法律公证文书时香港公司与大陆公司做账资料对比,注册香港公司后如何做好报税工作更好地把握分寸。这一制度亦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处理民事、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主席阎尚文则谓获得证书的律师是一种荣誉,期望能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来执业。
另据报道:国家司法部发出公告,三十欧盟商标五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以提供香港及境外法律服务。其中港进联主席刘汉铨、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的律师事务所也在名单之列。
《法制日报》昨日刊载国家司法部(第三十五号)公告,指出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七十号令),经年检合格,批准三十五家香港律师事务所的驻内地代表处执业。
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 公证人 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香港公证文件证明书: 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
个人之证明类别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企业证明书类别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 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法人代表证明
(4) 公司章程
(5) 董事会决议
(6) 企业年检表
(7) 企业纳税单
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
个人及企业证明书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
在国内成立办事处
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
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收费包括
公证文书正本
附件
代支杂项
身份证件资料包括
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确认资料包括两部份: 经营者身份证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来回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区护照;及身份核实文件:即身份核实文件,即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实文件。
中国司法部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法国银行开户,法国主要有哪些银行,开立法国账户有哪些注意事项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商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委托公证人的期限也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一九九五年三月司法部发布第三十四号令,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二000年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这一办法,对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条件、委托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公证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逐渐成为中国公证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
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双重认证公证文书的时间和费用,方便了香港居民和法人,保障了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民事、经济和法律界的交往,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法律冲突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赞扬。
一、委托公证制度为探索在“一国两制”的形式下,沟通两个不同法律区域公证文书的往来起到了示范作用。委托公证制度采用一种由非官方出具公证书,经过非官方的确认,并能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问题。
二、委托公证制度的建立,为香港居民、公司、团体、在港人士到内地处理日益繁多的民事及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
三、委托公证人制度对团结香港律师和法律界广大爱国爱港人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委托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沟通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制度,有着深厚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收益。
四、委托公证制度对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朱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