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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顾问」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做账?免租期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1-04-19 09:04:43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租用2016年10月底购买的一套办公用房,签订一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133.2万元(含税费租金)。

请问:

(1)我们收重复使用的租金怎么记账,怎么缴纳增值税?

(2)如果合同约定了前三个月的免租期,是否需要相当于免租期内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3)收取租金步骤中收到楼主对道具损坏的赔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4)免租期房产税由谁来交?

回复:

(一)重复使用收取租金的,在收到租金时以重复使用方式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133.2万元/(1+11%)*11%=13名税务顾问. 2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利息133.2万元

贷款:预付1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2万元

每月分享租金收入:

借款:预付款10万元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租金10万元

(2)免租期是很“自由”的,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一定的租期所必须的,所以免租期不需要等同于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3)公司收到租金后,将全额收取承租人道具损坏赔偿金,属于因应税行为取得的现金,应缴纳增值税作为额外费用。

(4)免租期内,任何业主均不得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责任和扣缴责任发生在下一周:

(二)、纳税人在建筑物内提供公共服务,租赁公共服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付款责任为收到预付款的一周。

(2)《关于建设公共服务营改革试点改革体制改革政策的通知》(税〔2017〕58号)规定:

二.《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国税发〔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采用预缴方式提供公共租赁服务的,其缴纳责任发生的周为其收到预缴款项之日”。

(3)、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发布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16号新闻稿):

第三条出租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缴纳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所在地与政府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交由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房地产所在地与政府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的财税顾问费应当交由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审批。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房地产位于政府机构以外的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3%的预征收率向房地产固定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交由政府机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房地产所在地与政府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政府机构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缴纳。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4)《商务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中小企业提供人民币、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取得的所有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确认为按照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租赁方式应当支付租金当年的收入实现。其中,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本年度且租金提前多次支付的,根据《实施法》第九条规定的收入费用匹配标准,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将上述确认收入统一分配至相关当年收入。

(5)《商务部关于耕地价格抵扣周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不属于”

增值税

相当于《增值税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方案》(财税顾问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公共服务。"

(6)国税发〔2016〕36号

增值税

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改革;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相当于出售公共服务、资产或者房地产:

(一)、本单位或团体的工商业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公共服务,但为慈善事业或整个社会作为简单例外。

(二)、单位或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资产或房产,但用于慈善事业或整个社会的除外。

(三)司法部、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增值税转型改革第三十七条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司法部、商务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额外费用是指价格之外收取的各种实物票价,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收取并遵守第十条中央政府基金会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规定。

(2)以委托方名义出具文件代表委托方收取的现金。

(八)《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二条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基础费、代收费用、返还收入、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现金、包装费、包装费、库存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

(9)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出租房地产免交租金

房产税

难题:对于租赁房地产,如果两个租赁国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有免租期,则免租期内没有人会按照房产税顾问的原值支付权属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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