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前海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哪些资料?有什么优
2021-12-02 10:23:00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在深圳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的认缴或实际出资确认函;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声明;
(八)与外国合作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国内法律文书送达收件人签署的《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国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委托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生效)或者中国境内的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10)政策法规中包含的其他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势:
1.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严格限制中方合伙人为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与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突破。对于外国企业或个人来说,在选择中国合伙人时,除了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之外,还有另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2.建立门槛低,建立过程简单快捷。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没有认购制度,也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设立“三资”企业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将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省商务厅等多个县的相关部门。从提交相关资料到审批登记结束,可能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因此,考虑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帮助扩大引进外资,方便外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在中国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无需商事主管部门批准。
3.管理组织简单灵活。
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所有重大问题都必须始终以协商一致或多数决,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对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合伙事务。管理组织简单灵活,决策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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