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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认购制度有哪些风险?

2021-11-04 11:26:58

深圳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认缴制风险是什么?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实施注册资本备案制度改革,按照便民、高效、统一标准、严格管理的标准,自主创新企业登记规章制度,降低准入条件门槛。经过9年的实践,《公司法》于2005年宣布将注册资本出资审批制改为认缴审批制。但作为投资者,在从“注册资本出资审批制”向“认缴审批制”过渡的过程中,要有清晰充分的风险意识。


否则就会陷入法律法规的巨大漩涡。我来给大家讲讲企业注册资本认购的规章制度下投资者面临的法律和监管风险,期待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投资方在认购额度范围内承担全部补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公司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中的要求:企业债务人要求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承担等额本息贷款范围内无法偿还的部分债权债务的填补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适用。


二、公司股东未完成出资责任,即使公司破产,也会追究出资人的合法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破产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以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挑拨、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资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资产,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资产的;


(四)侮辱、诽谤、诋毁、暴力威胁、恐吓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申请起诉人、证人、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现场勘验人和执行异议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的裁定、判决的。企业有上述个人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或者拘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已被追究“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法律纠纷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要求:有劳动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的裁定、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特别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犯前款罪的,对其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要求处罚。七、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一旦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信用黑名单”,许多控制权受到限制,将无法从事以下个人行为: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用高档写字楼、快捷酒店、公寓楼等场地供企业办公;


(5)购买非营运必需车辆;


(6)度假旅游和休闲度假;


(七)就读于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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