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公司转让”材料
2022-06-13 16:36:33
简介详情
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申请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后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相关机构,办理后置核准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公司转让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后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一起申请公司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和提交文件请参考《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册》。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地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售房许可证;出租方为酒店的,提交酒店的证照复印件;以私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办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但因现代因素难以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房屋权属的证明。
4.《成章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已申请章名预先核准登记的一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立法、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需要在登记前报批的。可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予以证明。
6.向中介机构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承诺书》和中介机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配额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立法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文件可点击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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