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变更
2022-06-20 16:24:13
(1)纳税人变更名称、法人或开发商名称、经济发展类别、经济发展物理性质、住所或经营管理场所(指制造业经营范围、经营策略、银行及账号等详细情况。),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1.执照;
2.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
3.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包括税务签发和备案、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相关文件。
纳税人按照变更营业执照的明确规定不需要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兼营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索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变更营业执照一式四份,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写,加盖中小企业或开发商印章,并在收到变更税务登记表后十日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变更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和未经授权国税机关批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从主管国税机关取得已签发的税收票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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