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工商登记十大不可避免的法律错误
2022-07-01 10:24:27
根据《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人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只是行政事务管理活动。本次变更登记并非权利登记,而是申报登记,旨在使公司具有公示相关登记事项的功能。
《行政事务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细节的可信性负责。在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齐景之的辩护律师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兼营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方法,还要在专业知识范围内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字、收据等细节的可信度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一般公法中的适当行政事务标准,在登记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判断、认定战斗能力。
裁判要点:依法修改的公司章程未规定颁布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同意修改规则产生约束力,工商登记不是规则的颁布人。齐景之的辩护律师提出,这和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初始规定一样,都是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才能变更法人。
可以作为确定资产负债表的唯一依据,但应由股东的具体出资额决定。
裁判要点: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资料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的证明,对抗第三人。股东资格工商登记的目的是向第三人申报股东资格,以便登记在册的股东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和催告的功能。但是,工商登记只有认证权,没有设立权。当股东之间因资产负债表发生纠纷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作为确定资产负债表的唯一依据,而应以股东的具体出资额来确定。
判决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以原告出资和股东为依据。
身份是否被香港人以某种方式认可等环境因素综合判断。需要考虑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同意出资,2)是否存在出资行为,3)公司的交易是否计入“实收资产”。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法人有对内公示的义务。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的否决权而引起的内部纠纷的,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因法人任免而引起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外部纠纷,以股东会有效的任免决议为准,在公司外部创设法人变更的立法视觉效果。
裁判要点: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但出资不到位或已到位后又抽回的,股东也有权按照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出资取决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产的实收资本,而不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注册资本。
裁判要点:就公司而言,公司的股份应受国际法的约束
裁判要点:虽然工商登记具有内部公示的功能,但一般应以公司股东的数据和其中记载的相应股份市场份额作为财团法人内部交易的标准。然而,在公司外股东之间的纠纷中,立法中未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产生该功能。作为公司外部股东之间的私法关系,股权转让或市场份额变动的约定一般发生在股东之间自成立之日起。
裁判要旨:第三股东死亡后,其授权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份继承作出类似的明确规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股东资格。通过继承取得的股份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不会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股东资格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依据《股权转让合约》虽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的决议,必须经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人变更的决议没有规定,房地产公司的监管回应中也没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络部关于发布《劳动法》(2012)62号的通知:
如果法人、股东等。对某公司以申请材料不是本人签名或收据为由,要求确认违法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变更公司法人的方式处理,但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之前了解情况但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和经营娱乐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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