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2022-07-05 14:42:17
2019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章《优化
具体纳税程序通知如下:各省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州、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地方国家税务局特派员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金融行业自然环境,根据《全省税务系统信息化“放管服”进行改革五年管理工作计划(2018年-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2018〕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进一步优化办理中小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未办理任何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许可证件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通知》,即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取证件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应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算。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开具完税凭证;如果信息参差不齐,可以采用“承诺制”进行宽容。做出承诺后,会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3)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持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开具完税凭证,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核销“死债”。
(1)非正常稳定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稳定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大批量零审批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批量处理:
1.在非正常稳定状态下,需要补办的税率、销售税及相关附加批文均为零;
营业执照p2地址变更。在非正常稳定状态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月(季)预缴待补发的审批为零,无任何补救措施。
(2)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支付扣除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抵扣协议制度终止。
已实行实名纳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以下护照和资料:
(1)《税务核发》原件(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临时税务核发》原件(复印件)和《单据领用簿》;
(2)消费市场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书复印件(函);
(3)下属部门批复(函)或监事会决议;
(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函)。
大力推进和优化税务注销流程,是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务院关于信息化改革“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要求,优化金融业自然环境的最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立法、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