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2022-07-07 14:07:16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摘自《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1993年4月6日)
二、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中,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必要的整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污水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对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猎捕、收购、加工、进出口野生动物,非法生产、加工、收购、使用、携带猎枪弹药,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乱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悖的商标,禁止出售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1993年11月11日)
三、认真清理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商标和广告。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清理电视、广播、报纸上现有的濒危动物及其产品广告。凡涉及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特别是标有“犀牛角”、“虎骨”字样的广告,一律清理取消,不得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检查广告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饭店、药店、机场和有关生产厂家的广告牌和广告栏,并撤除上述广告。今后不得制作或发布濒危物种产品广告。违反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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