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哪些要素?
2022-07-07 14:09:15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者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节选(1986年6月24日)三。简化字的使用以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具体要求是: (一)大中小学的报纸、杂志、书籍、教科书应当严格使用规范简化字;(二)文件、通知、告示、标语、商标、广告、标牌、路牌、站牌、街巷胡同等。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三)影视片名、演员表、字幕应当使用规范简化字;(4)汉字信息处理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五)提倡书法家书写的规范简化字;(6)使用汉语拼音的地方,拼写要准确。
& gt摘自《国务院批转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的通知》(1978年9月16日)
四。与外贸有关的问题。对于已经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考虑到商品在国外享有良好的声誉,如果改变拼写,可能会涉及到商品的销售权。因此,这类商标可以不改,但新使用的商标一律采用汉语拼音。我驻港澳机构名称及这些机构使用的港澳小名暂不得更改。印刷目录、样品、小册子、内外包装、商标纸、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等。各种出口商品可以连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新印的时候用汉语拼音代替。
& gt摘自《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1977年11月7日)
(3)认真贯彻党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l自治区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发往蒙古族聚居区的各类文件,必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证件、标牌,以及各种清单、书面文件、商标等。与蒙古族人民直接相关的,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
自治区、盟市县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蒙古族基层干部和群众参加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也要使用蒙古语和蒙古语,方便群众。
& gt摘自《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潢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1959年3月5日)
一、中国出口商品的所有装潢和商标应以汉字为主,并配以外文注释。不允许单独使用外文,应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字样。
2.采用商标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1994年11月15日)
一、使用非印刷注册商标不得视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行为,法律未禁止。
第二,因为汉字的真迹字很多,特别是用不规范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形的,应该禁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应当按照商标侵权从重处罚。
3.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核准注册的印刷商标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凡面向师生和公众的公文、图书、报刊、信息处理、影视屏幕、标牌、标语牌、商标、广告、证书、校徽、奖状等用字,必须符合规范。用于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会议(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纪念会、庆典、展销会、比赛等)的文字。)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地方教育部门所属的图书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图书、画报等时,被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在中国出版。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只能用于古籍、文物古迹、书法的整理出版。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省、市语委备案。
& gt摘自《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1990年12月21日)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体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允许出现错别字、断代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1989年11月1日)
蒙古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可以注册为商标。为便于审查,应附商标设计说明。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摘录(1986年8月
13日)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前尚无保护颜色的规定,当时注册的商标,无论其注册证上粘贴的商标图样是什么颜色,均按黑白对待并予以保护。《商标法》实施后申请商标指定颜色的,应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文提出。我局意亮,今后指定颜色的,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第三行“……申请注册。”字样后,写明“指定颜色”四字。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同时使用中、英文商标问题的复函》(1986年5月19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轻工业研究所5月2日来函询问,在饮料瓶贴上能否同时使用中、英文对照的商标和生产企业名称。我局认为,企业在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商标标识上同时使用中、英文对照的商标和生产企业名称。
现将青岛市轻工业研究所的来函转你局。请你局对函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查核,予以解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节选(1980年2月4日)二、为了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特点,出口商品可以使用中外文合用商标或全外文商标,可不使用汉语拼音(使用地名和人名作商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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