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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2022-07-09 15:41:0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商标评审规则》摘录(2002年9月17日)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商标评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商标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商标评审有利害关系。

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

动词(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4)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 gt《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摘录(1995年12月9日)

第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六)处理商标争议,对商标复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决或者决定;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名义履行;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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