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2022-07-09 15:42:00
电脑操作简单易行,电子信息的复制、隐藏、清除可在瞬间完成。因此,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作为呈堂证据的可信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再者,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纳,是否一定具有证明的效力?根据我国证据理论,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关系,其证明过程相对简单。只要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就可以弄清案件的真相”。而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有关的材料”。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者片段,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将若干间接证据联系起来,通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电子证据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呢?
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因为它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伪造和篡改后不留痕迹。此外,由于人为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电子证据容易出现错误。以上观点我不敢苟同。
第一,鉴于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硬性划分为七种诉讼证据。而应该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将电子证据单独作为一种证据对待,比如将“电子数据和信息”作为第八种诉讼证据。
其次,不能因为是电子证据就认定为“间接证据”,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以及这种联系有多紧密。一般来说,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相反,它的证明力很小。基于此,如果发现某一电子证据自生成以来一直以其原始形态展示或保留,则属于原始证据,同时,如果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则属于直接证据;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则为间接证据。
第三,电子证据和其他各种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法庭验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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