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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地址变更”外资企业境内注册分支机构必备条件

2022-07-11 17:12:43

1.公司法人签字的《外资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指定推选或者联合交由中间人授权承诺书》的复印件和指定选或交给中介机构的证明;

3.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立法、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的。

4.关联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关联公司印章);

5.营业地址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分支机构监事出具的任职文件和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开业娱乐活动使用权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中华民国外资企业法》

本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中小企业,不包括外国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内经济发展和商业贸易主管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变更营业地址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年份为该中小企业成立年份。

外资企业以变更联合体法人工商地址为前提,符合中国立法的明文规定,则非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和审批机关批准。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日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前提如下:有符合要求的命名

开业娱乐活动在公司总部娱乐活动之外。

有相同的开业娱乐活动或有生产经营管理的前提。

有相应的政府机构和主管人员。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总部的经营范围。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外商独资公司主要股东为一人的,设立分公司时,其总部注册资本应认真准备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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