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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因素

2022-07-11 17:25:22

知识产权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私权领域的最大利益,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虽然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知识产权法试图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但这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没有改变知识产权法捍卫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大利益的属性。

同时,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手,自产生以来就以社会本位为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失灵时限制个人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者,是平衡知识领域个体利益与全社会利益的规制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利益。不难理解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知识领域的冲突与规避。然而,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愿望。虽然经过多次谈判和修改,但仍然是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做出的选择性制度建设,更多体现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利益。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都考虑到了本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现状,以符合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所以我们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都存在不同层面的冲突和断层。这就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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