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
2022-07-11 17:26:29
所谓虚拟物,一般是指通过网络游戏积累或直接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处购买的“金钱”、“宠物”、“武器”等虚拟装备。网络游戏中,用户登录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系统,通过注册获取游戏筐和密码。这个游戏ID和密码是唯一的。用户在获得游戏ID和密码后,通过购买点卡获得一定时间内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游戏权,网络运营商提供标准或约定的网络游戏环境。用户可以通过参与网络游戏或购买来获得某些虚拟物体。这些虚拟的东西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它们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以一定的媒体材料作为存储介质,存储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从本质上来说,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体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和“电磁记录”。笔者试图从特征分析的角度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1.虚拟性:网络游戏产生了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虚拟物体按照游戏规则产生、变化和消亡。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征,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离开网络游戏就无法存在。当然,也正是这种特点,使得按照现行法律很难调整和规范。
2.价值性: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定财产之一,应具备财产的特征。财产应该是凝结了一些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它具有稀缺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两种方法可以获得一些虚拟人物,虚拟物品等。在网络游戏中。一种是通过不断的练级获得,一种是通过支付对价直接从其他玩家那里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是一样的,因为后者也是对方辛苦拉平所得,所以我们只需要讨论前者。为了获得某个虚拟角色,用户往往要付出很多费用,包括购买游戏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很多无形的贡献,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角色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征,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群体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这种虚拟财产虽然虚拟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它是以价格的形式存在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可以明码标价,甚至是价格非常高的形式。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正在日益形成,虚拟财产可以在现实中购买,也可以在虚拟市场上购买。很多游戏设备在用户中有明确的对价和稳定的汇率,可以自由买卖,也存在行情跟着涨的现象。
3.现实: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只发生在虚拟空间,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但如果与现实社会有某种联系,就只能定义为合法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生成并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所谓“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中的建筑物、股票等。对虚拟世界中的玩家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首先,它不具有价值,即使有,也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例如,在许多论坛社区中,为了鼓励用户参与,通常会设置这样一套规则。用户可以通过提高帖子的数量或质量来获得“积分”、“牛币”等某种奖励,进而获得某种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像“牛币”这样的东西,也是用户通过体力或脑力劳动获得的,也是有价值的。但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或者虚拟货币等东西,不可能与现实社会有任何联系,更不可能以金钱为纽带实现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转换。他们的存在和作用仅限于虚拟世界,不可能和现实社会有任何联系。但是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现实?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物品或者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够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与现实的自由转换。
4.合法性:这个特征主要是指虚拟财产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而不是指符合现行法律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合法财产的范畴。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包括利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玩私服获得的虚拟财产、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非法侵入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获得的虚拟财产等。这种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可能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可能发生真实的交易关系,即使这种交易广泛存在,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定义为合法的虚拟财产。这是基于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维护虚拟世界公平秩序的立法价值取向。然而,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如果用户通过这种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虽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虚拟财产不是法律界定的虚拟财产,不应受到保护,但一方玩家在交易中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债权仍应得到法律认可,但这种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作为自然债务处理。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既有传统的有形财产,又有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有些特征是一种以“虚拟财产”为客体的民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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