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
2022-07-11 17:27:22
商业秘密法之所以成为最早的软件保护法律措施,并且至今仍受到重视,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商业秘密法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很广。原则上,计算机软件只要具备一般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创新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第二,商业秘密法既可以保护创意,也可以保护创意的表达,使得软件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第三,软件无需合法注册或申请即可受商业秘密法保护;第四,商业秘密保护期的不确定性和性质。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其保护期就将继续。
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这种期限给权利人带来了利益,却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期的不确定性恰恰反映了其自身最大的缺陷,商业秘密具有极大的“风险”。只要商业秘密不再是“秘密”,权利人就不能据此主张权利。权利人采取不当的保密措施,或者他人自己为实现同一秘密所做的努力,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都可能导致“保密性”的丧失。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下大力气“保密”,但效果并不理想。可以说,商业秘密保护软件的使用需要权利人极大的努力和九分的运气。此外,一旦出现高风险的商业秘密保护软件纠纷,在诉讼中也会遇到,举证可能导致的“泄密”会增加诉讼难度。
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的上述特征和现行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天然属性,现有模式的缺陷无法自行克服,无法有效激发创新的动力,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普及, 无法平衡权利人对软件的垄断与公众合法需求之间的冲突,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创新和传播的功能。 因此,量身定制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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