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
2022-07-11 17:28:04
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受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当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选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世界主要计算机用户的主要选择。因此,著作权法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著作权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容易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次,软件可以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无需申请等法定程序即可对软件进行保护,节省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第三,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广,其保护标准不是很严格。只要软件在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即只要是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的,即使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有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符合软件独创性的条件,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平衡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第四,由于版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不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方法、功能等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借鉴已有软件思想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原则有利于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的“保护”和“创新”。第五,版权保护更好地适应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计算机软件更容易获得国际版权保护。
当然,版权保护软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包括:第一,著作权法无法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计算机不仅具有创造性,而且具有功能性,其功能性是软件最有价值的部分,但著作权法对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几乎无能为力。第二,著作权保护期过长,不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快的特点,而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这就使得保护期显得过长,它仍然为一个过时的软件提供保护,为他人在这个软件上继续开发设置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损公共利益;第三,著作权法没有限制他人独立创作实质上相同或者近似的软件作品。如果软件符合独立创作的条件,即使与他人开发的已有软件相同或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损害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软件,但软件的易复制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这一原则获得免费使用,这无疑会造成软件所有者利益的损失。所以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是很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保护手段并不能控制大量的盗版现象。
上一篇: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与弊
下一篇:逆向工程和保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