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工程的定义和限制
2022-07-11 17:28:40
根据商业秘密法的原则,经营者通过正当手段善意取得信息,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正当手段包括:(1)自主开发和收购;(2)逆向工程;(3)接受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四)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者公开展示获得的;(5)从公开出版物中获得。
在我国的技术秘密案件中,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企业最常见的方式是以“已知技术”、“已知信息”为由否认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性,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公开渠道记载的公开信息往往只是粗略地反映了该技术的大致轮廓或原理,最多只是技术信息的一部分,而不能完全涵盖原告主张的秘密点,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被法院采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被告往往通过“逆向工程”获取涉案技术信息来否认侵权。逆向工程已经成为商业秘密案件中一种常见的辩护方式。如果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来说,意味着合法占有,合法使用,可以免除责任。因此,逆向工程的问题对于那些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以此为抗辩理由的案件尤为重要。但是,什么样的逆向工程是法律认可的,逆向工程与“密点”是什么关系,绝大多数被告实际上并不清楚,所以这种对质的理由及其证据往往不被法院采信。
所谓“逆向工程”,是指经营者以正当、诚实的方式获得权利人的产品或设备,以及产品或设备附带的说明书、用户手册,并向相反方向投入资金、人力、物力进行研发,通过分析其组成、设计方案等方法,最终获得权利人生产该产品或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比如从市场上购买产品,通过化学分析知道化学物质的成分或配方;通过拆卸了解机械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因为这种研究和试验是从产品到方法的逆向动作,所以有人称之为“逆向工程”或“还原工程”。
逆向工程其实是一个中性的技术行为和技术术语,本身并不合法也不违法。一旦涉及商业秘密诉讼,其合法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合法的逆向工程是获取技术秘密的正当途径。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但是,即使非法逆向工程在技术上可以成立,也不能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区别在于以下三点:(1)实施逆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工程对象的获取必须合法,即必须具有合法的产权。比如通过公开市场购买、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主体赠与等。因此,在实施逆向工程时,首先要注意保留关于获取逆向工程解剖对象的合法证据,如供货合同、产品发票等。没有这些,逆向工程合法的前提就不存在。(2)在逆向工程过程中,必须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并保留记录的证据,如大量的测绘图纸、文字资料、实验室和实验记录,甚至视频、照片等,并注明具体日期。这些证据是否完备,直接关系到逆向工程的事实能否被证明。如果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法院一般不会接受其拥有合法技术来源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到为了应对侵权指控,被告很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完成“后补逆向工程”,因此法院一般会限制被告在短时间内提交逆向工程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提交,将认定被告在生产经营前没有进行合法的逆向工程。(3)逆向工程的实施还应注意特殊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逆向工程的主体是否承担不实施逆向工程的约定义务;二是参与反向工程的人员是否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前者,法学界争议较大,认为如果武断地限制他人对大量销售的通用产品实施逆向工程,不利于社会科技进步和市场自由竞争。我同意这个观点。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经营者在租用、保管、维护他人的产品或设备时,违反了权利人保密的约定,这种逆向工程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黑箱封闭”。如果运营商让与权利人有保密协议的跳槽人员参与逆向工程,并要求法律批准,这就和两军交战时让接触一方作战计划的军官去敌方推理原方作战计划一样荒谬。用这种逆向工程来为侵犯技术秘密的指控辩护,显然是苍白无力的。众所周知,这种“既当A军参谋长又当B军参谋长”的做法,无疑会让一方处于“知己知彼”的优势,而另一方则处于明显不利的竞争地位,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事实上,被告关于这种逆向工程实施过程的证据通常是不充分的。所以这种逆向工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此,企业在实施逆向工程时,要非常注意参与逆向工程的人员的身份,不能留下任何破绽,以免让对手推翻其逆向工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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