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22-07-11 17:29:32
1.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国际多边和双边谈判促进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虽然各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世界一体化的趋势,这种差异会逐渐缩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壁垒势在必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比较分散,不够全面。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方式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和制裁措施,确立其民法上的财产权属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局。送审稿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及其责任。
第二,要丰富相关内容。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充实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使其更加具体,便于操作。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的关系;规定保护外国企业为进入中国市场而向中国政府部门提交的有关医疗和家用化学产品的秘密数据;保密期限不再受《技术进口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而是与WTO《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商业秘密的接受方在任何时候都负有商业秘密法所产生的保密义务;如果上述两个方面得到充实,中国的商业保护法将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规定商业秘密在网络传输中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带来的新问题。网络技术发展迅速。针对目前网络传播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先进的立法比滞后的立法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用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大企业往往更多,在中小企业可能更少。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一个分级管理的问题。重要的、有利可图的商业秘密必须以高成本保护,次要的商业秘密可以酌情以低成本保护。
用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1)用经销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对于接触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该给予优厚的工资和奖金,如果可能的话,辅以必要的聘用合同,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就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2)长期劳动合同可以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更加普遍的今天,这种方法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长期劳动合同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由于长期收入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如果辅以更优厚的工资和奖金,会更有效地增强企业重要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感。(3)通过某种产权安排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和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他们形成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就是这样做的。在日本很多中小企业中,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员工往往是“基础成员”(一般不被辞退、终身雇佣的员工)或企业股东。他们的目的是防止人才流失和商业秘密泄露。中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和南方的一些企业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
在分配、长期劳动合同和产权安排之间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收益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产权安排,企业付出的成本较高。但从长远来看,为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这样做是值得的。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从产权安排的角度保护商业秘密,这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不断跳槽,其技术诀窍和新产品被其他企业窃取和假冒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某种意义上,给技术发明人一定的股份,是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在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中,由于技术比资本、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更重要,因此更需要精心做好一定的产权安排。事实上,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实践证明,在高科技企业崛起之初,产权的安排往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3.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只有成功保护了商业秘密,才能不保证企业的繁荣,但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就永远不会繁荣。因此,企业应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建立一个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考虑到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级别不同,在保护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措施、宣传教育等方面是相似的。我们可以把它们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现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加强保密组织的力量。目前,其他地方的一些国企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由一名企业领导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2)增加保密委员会成员中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3)懂技术、懂业务的专职专业人员。
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用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动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1)被侵犯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2)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商业秘密(至于什么是合理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3)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但只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财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权利人举证、胜诉就比较艰难。在权利人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权利人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1)被告一方明确知道特定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2)被告已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将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原告展开竞争;(3)被告业已知道,违反合同约定将给原告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赔偿原告的损失。这将使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上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与方法,哪一个也不是包治百病的。法律手段有其漏洞,而且属于事后的救济;经济手段使成本开支加大;道德手段则缺乏强制性;仅仅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则力度不够。总之,企业家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地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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