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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问题

2022-07-11 17:30:02

1.立法。

WTO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和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与WTO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保护。WTO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提交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医用或家用化学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没有规定这个问题,这是一个立法空白。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于一些含有新化学成分的医用或家用化学产品,要想从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获得进入市场的许可,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未公开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这些数据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这些智力成果就有可能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世贸组织也规定了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即为了保护公众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这一规定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专有权,应当与公共利益相平衡,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会对另一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或个人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中国必须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第《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号行政法规作出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应体现在未来的商业秘密立法中,以弥补立法空白,并与WTO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2)保密期的相关规定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不一致。我国1988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在技术秘密引进合同中,保密义务期限不能长于合同有效期。这使得技术秘密的提供方有可能在合同到期后失去对相关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因为受方的保密义务只持续到合同终止,提供方不能根据合同要求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但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均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商业秘密。这样,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期的规定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不一致,不利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受其约束,因此有必要规定技术秘密的接受方在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负有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不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是源于商业秘密法的保密义务,这方面应该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3)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救济的局限性。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主要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事后救济,侧重于对侵权行为的规制,而对于潜在的侵权行为,没有事前救济方式,无法满足高科技信息时代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拖延救济就等于否定了救济方式本身。第二,举证难。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早已是一个普遍的呼声,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登记的无形资产,由权利人通过保密的方式保管。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证明对方侵权的难度很大,理论界普遍坚持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举证往往成为胜诉的主要障碍。虽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有“联系相似”侵权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但该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冲突,且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明显不足以构成特别规定,故不合法。

(4)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存在商业秘密概念模糊、构成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分散和不完整的保护系统;存在原则过多、规范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2.执法部门。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执法是各国的内政,各国根据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司法审判。然而,一些发达国家担心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强烈主张外部干预。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斗争和妥协,WTO知识产权协议将知识产权法的一些重要规范写入了协议。总的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在一般义务、行政和民事程序、救济、临时措施、边境特殊要求和刑事程序等方面基本符合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的要求。但是,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知识产权执法还存在一些差距。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由于全社会商业秘密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执法经验的缺乏,商业秘密的执法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要保证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切实实施,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特别是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改善我国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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