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2022-07-11 17:31:07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为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由于新旧制度的过渡期,法律制度不健全,侵犯商业秘密比其他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这种表现形式更有利于其识别、预防和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形式有: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窃取商业秘密。既包括内部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外部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3354无形知识产权,国内外刑法界对其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仍有争议。我国的立法态度是,认定盗窃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不认为可以据此构成盗窃罪。在这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损害了商业秘密使用和转让的收益。
(二)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是指经营者通过直接提供财物或者更为有利的工作条件或者作出某种承诺,从掌握或者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处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和其他因工作或业务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二,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员工不知道或者不了解商业秘密而窃取的,应当构成经营者的盗窃罪。
(三)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经营者以对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强迫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的雇员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形。权利人或权利人的雇员。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通过虚假陈述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商务谈判、合作开发、取经、技术贸易谈判等所谓活动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前一种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信息等手段,让他人知道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通过许可合同或者其他正常渠道合法知悉、掌握和使用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违反许可合同的保密规定或者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构成泄密,并允许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情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违反者具体包括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权利人的雇员以及与权利人业务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这被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
这意味着,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些商业秘密,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商业秘密来源的违法性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不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
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性
下一篇:专利战略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