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属性
2022-07-12 17:21:09
原产地标记,又称地理标志,是表明商品原产于某一地区的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有关。从这个定义可以反映出原产地标记的内涵:一是地理标志的地名真实可信,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原产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第二,原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第三,原产地标记与其所表明的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征密切相关,具有识别其他同类产品的功能。地名发展成为原产地标记的关键是产品的具体质量是由原产地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决定的。比如新疆哈密瓜,产于中国新疆。由于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工艺,决定了新疆哈密瓜的特殊品质。
通过对上述原产地标记内涵的分析,本文认为原产地标记权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标记原产地的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
原产地标记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原产地标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早在100多年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被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对地理标志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重申原产地标记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原产地标记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于侵犯原产地标记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TRIPS协议要求,只要你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就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原产地标记。
2.标记原产地的权利是一项集体和共同的权利。
这种法律属性意味着:(1)地理标志不允许个人单独注册,排他性注册必然剥夺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2)只要其产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特色,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使用权主要是针对所有符合原产地产品特征的企业和个人,而禁止对象是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虽然在原产地但产品不符合某些特征的企业和个人。(3)如遇盗用、假冒地理标志或侵权,任何权利人均可提起诉讼。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在原产地标记为虚假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生产或经营这种商品的,应视为“当事人”,有权起诉。(4)地理标志是不可转让的。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的、共有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虽然这种权利具有财产意义,但是任何使用这种标志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权利客体的来源即地理标志所决定的。如果允许地理标志转让和使用,就会混淆商品的地理来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失去地理标志本来的功能和作用。
3.标记原产地的权利是永久的。
原产地标记权可以永久保护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都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享有专有权。保护期过后,智力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原产地标记权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可以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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