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合理限制
2022-07-12 17:21:54
等同原则的实质在于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书面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要考虑到公众的利益,不能让专利权人享受到他不应该享有的利益。在我国专利侵权的认定中,特别是对于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慎重适用等同原则,严格执行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提高专利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的撰写质量。在强调保护专利权的同时,要注意理解和贯彻专利法关于保证和促进新技术的普及和传播,不妨碍发明创造的不断涌现的指导思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中,要注意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来确定原告的权利范围。因此,对等原则也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
1.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陈述或者修改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有限的承诺或者部分放弃保护,从而取得专利权。禁止反言的道德原则经常在民事诉讼中被用作辩护。其主要思想是指,由于一方做了某件事,其他人根据权利人的行为做了某件事,权利人就失去了一项可以与他人利益相对立的权利。在专利侵权的认定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已经限制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作用是在侵权诉讼中禁止专有权人取回其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放弃的东西。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专利权人对相关技术特征的承诺或放弃必须明确,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其次,限制承诺的技术含量或放弃保护,必须对授予或维持专利权的效力有实质效果。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基于被告的提议,被告应提供原告禁止反言的相应证据。这一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司法实践所采纳。专利法中的“禁止反言”是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而对专利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旨在平衡专利权和公共利益,确保后者不会因专利权人的“禁止反言”而受到损害,确保专利权范围的确定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来自于“诚信”和“利益平衡”的法律诉求,并不一定依赖于等同理论,尽管这一原则确实构成了对等同理论的最重要的限制。
2.有众所周知的技术防御原则。
该原则是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的另一个制度性障碍,也是被控侵权人经常用来抗辩的另一个理由。先有技术抗辩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人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控侵权人与一项先有技术相同或者更接近,那么侵权行为就不成立。原因是专利权人只能从自己的专利中获益,而不能包括从现有已知技术中获得的显而易见的技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到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这是确定各类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法院有权运用这一原则公正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侵权与否的判决。
在已知技术的具体应用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与专利要求和已知技术不同。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侵犯专利权或利用已知技术,需要具体分析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是否更接近专利或已知技术。如果被控技术更接近专利技术,则构成等同侵权;如果被控技术更接近现有已知技术,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但如果现有已知技术也是专利技术,则构成对专利的侵权。只有当现有的已知技术已经进入免费领域,才真正不构成侵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这一规定表明,在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不仅提出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还提出了针对已知技术的抗辩。如果被告使用的技术确实属于现有技术,则无需中止诉讼,等待无效宣告审查结果。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解释成为法院运用公知技术进行辩护的法律依据。
等同原则作为一种利益协调规则,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断寻求专利制度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各方利益。“平衡的一面是保证专利权人充分享有专利权,另一面是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合理告知’的要求;权衡各方利益的是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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