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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适用要件

2022-07-12 17:22:20

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需要一定的风险。因此,各国专利法和专利司法实践都对其适用条件做出了各种限制。

1.具体的适用要求。

要认定侵权人为专利的等同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质上相同的替换。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与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同时,或者被控侵权方法的某些工序的顺序与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工序的顺序不同时,应当注意适用等同原则对被控产品或者方法进行审查。虽然侵权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但该专利技术的不同部分(被替代技术)被侵权货物的相应部分(被替代技术)替代后,可以达到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目的、相同的作用、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侵权人本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比如只是为了连接机械零件,用螺丝代替钉子本质上是一样的替换。例如,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确定该产品或者方法在对比对象或者客体之间的结构关系或者工艺顺序上没有本质区别,并且产生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则一般认定为构成等同,行为人的被控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在判断替换是否实质相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替换技术与被替换技术之间不一定存在固定的搭配关系或机械的一一对应关系。另外,所谓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是指为了达到专利技术的目的而具有的独特的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不要求在其他方面的功能和效果应当相同。因此,在作出判断时,应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技术领域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

(2)等价替换。等同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其功能或者效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完全可以理解,这两个技术特征可以相互替换。替代行为一般被认定为等同侵权。对于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替代技术以及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的替代,在侵权人的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不需要特别的努力和创造性的思维就可以获得。通俗地说,就是替换是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广为人知的,这个要求的判断主体不应该是专家或者审查员。

(3)非必要部分的区别。即虽然侵权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但该不同部分不是专利技术的必要部分。如果本质部分不同,所谓侵权人可以说是基于另一种技术思想的产品或方法,已经构成了另一种技术,但不能视为该专利技术的等同物。此外,如果将专利技术的必要部分简单地替换为公知技术以产生相同的目的和效果,则意味着该专利技术的发明价值非常低,不值得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保护。

(4)没有适用的除外责任。排除范围一般包括:侵权人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已知技术或者容易与已知技术相联系的技术。众所周知,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权利人垄断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等同侵权;侵权是专利权人有意或自愿淘汰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或异议过程中,被有意或主动淘汰的技术当然不应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实这也是禁止反言原则的要求。比如在专利申请之初,右边的权利要求是一个概念产品A,后来改成了一个概念产品B,这样产品B以外的产品就属于被故意消灭的权利要求。

2.很容易想到性的判断基准。

看来我国学术界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关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一直有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在申请时,认为是否容易想到更换侵权人和部分专利技术,应以专利申请时间为标准,以申请时间为判断基准。另一种是侵权,即更换是否容易想到,应以侵权产品的制造时间或方法的使用时间,即侵权时作为判断基准。美国的判决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协调协定》的第21条也采用侵权说。

申请与侵权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侵权进一步扩大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持有申请的学者表示,他们重视专利权利要求的公开功能,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在申请时确定。他们还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也会增加,容易想到的替代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大,因此等同侵权的情况也会增加。这样,就有可能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专利技术中没有包括的技术或他人在专利申请后做出的发明。

但是,如前所述,等同原则的成立是因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不可能将所有的侵权形式都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中,但是实质上等同的技术,虽然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有所不同,但也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从等同原则的角度来看,即使是专利申请后出现的公知技术,也很容易被认为是替代技术。另外,从属专利只是在前一专利(基础专利)申请后出现的专利。但未经基础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构成侵权。相反,如果只是简单的替代而没有发明却不构成侵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衡的。因此,笔者认为侵权的意见是可取的。

3.适用要件的举证责任。

前述等价原则的具体应用要求(1)、(2)、(3)是判定是否等价的必要和积极条件。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等同侵权的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要求(4)是否定等同原则适用的抗辩和否定要求,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通常是被告)承担

)来承担。,

4.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把握适用等同原则认定具体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的几个标准:一是以本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分析判断,不能以相关领域高水平技术专家的专业水平或知识水平为标准。二是分析判断的时间点以侵权发生时为准,如对相关领域平均知识水平的判断,对能否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获得相对应技术特征的判断,以及对知道能够产生与专利技术相同、基本相同作用的判断等等。三是对涉及比对专利技术的判断时,以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标准。

(2)准确解释等同技术内容和所限定的等同技术方案。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要准确地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根据专利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已有技术、发明目的及积极效果,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实施,解释独立权利要求中各个技术特征等同技术内容以及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等同技术方案。视发明的高度客观、公平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对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应当有较宽的保护范围;对已有技术的个别技术构成有所改进,应当有很窄的保护范围。

(3)对以存在已有技术为理由的侵权抗辩,可以先行审查。因为一旦抗辩理由成立,无论再如何解释权利要求,都不能把行为人使用的已有技术认定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经过审查,对行为人抗辩理由成立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使用的技术属未落入权利人专利保护范围的、公众可自由使用的技术,无需再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对是否侵权进行比较分析,直接认定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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