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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性质

2022-07-12 17:23:09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直接规定,但一般认为间接侵权是实际存在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一起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侵权,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间接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对于间接侵权是否伴随直接侵权,我国学术界众说纷纭。一种意见是“从属论”,认为间接侵权是直接侵权的辅助,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另一种观点是“独立性理论”,认为间接侵权是独立的,规定和制裁间接侵权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直接侵权就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否则会实质性削弱专利权的效力,不足以全面有效地制止侵权第一阶段的准备行为。比如美国,在判断间接侵权时,要求直接侵权发生的事实,但不要求直接侵权成立的司法结论。这种做法要求诉讼当事人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第三种意见是“折衷说”,认为间接侵权的成立需要直接侵权的发生,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判断专利侵权的一般标准就被破坏了,就变成了对专利权的部分保护或局部保护。但作为例外,如果直接侵权已经进入“不视为侵权”的法律范畴,则只能追究间接侵权。

我同意折衷理论。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不应要求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在少数情况下,我国没有发生直接侵权,或者专利权人难以起诉直接侵权人。只要专利权人向法院提供了间接侵权的事实证据,就应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界经过多年的努力,提高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水平,但专利侵权的判决仍然是知识产权领域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仅凭专利权人自己的判断,认为存在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不足以认定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应当有司法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决定,确定直接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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