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起源
2022-07-12 17:23:36
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将专利发明的重要部分提供给他人,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提供必要的手段,引诱、指使、教唆他人实施他人的专利,造成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诱导或者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以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见,侵犯专利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涉及侵权人必须完全覆盖专利的主张。基于此,这种侵权在理论界被称为直接专利侵权。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类型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仅仅禁止直接侵权和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足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而是诱导、鼓励、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助长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客观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充分。这样就产生了直接专利侵权和间接专利侵权的划分。
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并没有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而只是部分或单独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以避免侵权。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由几个组成部分组成,行为人只生产和销售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而不是全部实施。根据侵权判定标准,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成分全部没有实现,则不构成侵权。这不仅未能有效禁止第一阶段侵权中的预备侵权,还可能遗漏直接侵权。实质上,这将大大削弱专利权的效力,使专利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间接侵权理论在实践中应运而生。可见,间接侵权的设立是为了弥补传统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专利保护中的不足。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在瓦拉切夫。1871年审理的霍姆斯案,美国法院基于古老的普通法共同侵权原则,判定被告构成实质侵权。间接专利侵权一词最早出现在Snyderv案中。邦内尔案,并从此得到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为了规制专利的间接侵权,美国在1952年修改专利法时,在第271条中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该条规定,销售专利装置的部件、成品、零件的组合或者复合物,或者销售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者设备(该材料或者设备是专利方法发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为专利侵权行为而专门制造或者改装的,并且上述商品不属于基本不构成专利侵权目的的生活用品或者商品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UK 《专利法》第60 (2)条规定,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发明的任何关键部件给不是被许可人或无权在英国实施该专利发明的人,并且该发明得到实施,如果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提供的关键部件适合并打算在英国实施该发明,也是侵权行为。
德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禁止向他人提供或供给与发明的主要要素有关的手段。根据德国法官的解释,并不是每一种使用专利装置的必要手段都会落入《专利法》第十条的范围,该条仅指那些作为发明主要要素的手段。这意味着提供者必须知道使用发明的方法的适应性和确定性。这些手段必须客观上适合这种使用,那么提供者就构成了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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