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相邻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2022-07-12 17:24:46
要认识和掌握商标,就要能把它和相邻的商标区分开来。商标是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但必须明确的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绝不仅仅是商标。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名称、商号、商品装潢、原产地标记、商业标语等。常常与商标一起附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时甚至与商标混在一起。这些标志与商标密切相关,但又各有其特殊功能,在《商标法》中称为商标的相邻标志。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相邻标志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有些国家甚至将相邻标志和商标规定为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1.商标和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称谓。就像自然人有自己的名字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名字。企业名称的基本功能是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范围内识别和区别不同的企业及其业务,避免混淆。
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成分不同。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不能用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等表示。商标可以使用任何可见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2)它们对显著性的要求不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企业名称不需要像商标一样有显著特征。在两个偏远地区,两个企业可以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因为这样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
(3)它们的保护基础不同。企业名称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注册后获取;商标只有按照《商标法》申请注册后才能获得。
(4)两者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不同。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在商标授权方面采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的形式,即在同一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只有一个商标注册人可以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行政区划,不同地区在企业名称中可以有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的企业,仍然可以享有相近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比如北京有北京青年鞋厂,上海青年鞋厂,天津青年鞋厂,重庆青年鞋厂。这种情况是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中的普遍现象。
2.商标与商品装饰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的装潢设计,具有美化商品、激发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档次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区分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从法律上讲,商品装潢与商标的主要区别是: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由注册人专用,其文字、图形等可见标志。未经申请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商品不需要注册;并且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主体,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改变和完善。
(2)商标不得与其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可见标志不能涉及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与货物相关的;而商品装潢则没有这种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往往与商品一致。比如牛肉罐头可以用牛做装饰,但不能用牛做商标。
(3)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的装潢作为艺术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也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商标和商业口号
商业口号是用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口号。它与商标的关系非常密切,经常与商标一起出现在商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中。然而,商业标语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他们只能用一定的语言来赞美商品的性能、功能、特点和服务态度,一般表现为赞美的话语,如“质量优良、技术先进”、“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等语言。
商业标语不能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专用的,可以随时调整和变更。商业广告语只要符合著作权客体的条件,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国外,商业广告语知名后,如果他人抄袭,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比如“只溶于口,不溶于手”就是一句众所周知的商业口号。如果别人抄袭,德芙巧克力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但不是商标。一般来说,商业标语缺乏商标所要求的突出性。例如,有企业曾以“追求巅峰,满足享受”为大字在卷烟、烟草制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商标局以“该商标为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
4.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当商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由自然因素或文化因素等地理环境造成时,用以表示商品原产地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某些产品,尤其是天然产品的质量或功能特性,可能与加工厂商的技术特性无关,而与地理环境等因素直接相关。这时,原产地名称直接成为产品质量特性的标志。比如“龙井”茶,“涪陵”榨菜等。
原产地名称可以是国家或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称。一般情况下,产地的生产者都可以使用,但不受一个。
人垄断,也不能转让。非产地的生产者只有在依惯例使用原产地名称以表示产品的原料来源时才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例如“瑞士机芯”,否则禁止使用。商标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是:
(1)商标识别的是一个企业与任何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而原产地名称则是用以区别一个地区与任何其他地区出产或提供的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2)特定的商标只能由一个企业专用或经注册人许可后由有限的几个企业共用;而特定的原产地名称则可由该地域范围内的经营具有同一特点的同一种商品的所有企业共用。例如,江西景德镇生产瓷器的企业均可在其生产的瓷器上标注“景德镇”这一原产地名称(用以与其他地方生产的瓷器相区别),同时,这些企业又各有其自己的商标(用以区别各个企业所生产的瓷器)。
(3)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而原产地名称则是通过标明原产地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特点的。
(4)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商标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性,该产地的企业都有权使用同一个原产地名称。因此,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否则会损害同一产地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当然更不允许生产者使用虚假的原产地名称,以防混淆和损害原产地产品的声誉。
(5)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原产地名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6)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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