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流程》企业注销后 还能追缴税款和罚款吗?
2022-07-15 14:55:27
在公共政策的管理中,往往很难遇到企业已经被注销,税务机关是否还能对其进行备案检查,检查后是否能让其缴纳税款和罚款等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公共政策研究的文章很多,但是从合法性上来说,能不能交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不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公法债权是相对于公法债权而言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而言,是指一方依赖国家行政权力,据此要求特定行为人的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件事,国家职权保障实施的一种立法关系。比如税收债权,在我看来类似于公法债权,依赖于国家的行政权力,需要纳税。其中,纳税是负责纳税的债权人,税务机关是债务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立法设定的,如税收、行政事务车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连续的,需要通过立法来设定。只要至多,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根据权限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是必然的,必然有一定的方式。如果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债权就可以成立。
税收债权在给付责任产生时成立,罚金债权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后成立。
对于税收这种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会对税收债权的存在产生负面影响。因为税收债权在企业存在期间就存在,在引起责任支付时就已经存在。如企业A 2016年少缴税100万元,2017年注销。此时,对于纳税申报,2016年已经有100万元的纳税申报。后续企业被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究只是以行政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关于罚款,由于2016-2017年企业被注销,所以没有对企业进行月度罚款,并出具了相应的处罚决定书。理论上,直到企业被注销,罚金债权仍未产生。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和公法债权都属于广义的债权。有债权就有债务人和债权人。而企业注销时,没有行为人的选择,罚款债权本身也很难因为设立债权的行为人不在而造成。因此,企业注销后,由于罚款债权难以引起,自然不存在对被注销企业再次进行罚款的情形。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过程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指公法债权的法律信仰,即对于税收债权,是引起的,是可以追究的。对于罚款(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权单位),企业注销后,因公法债权中债权人不足,仍被罚款。
注销过程中的企业一般分为控股公司、独资公司和合伙人。
至于这家公司这样的财团法人,只是以其个人财产负信用。理论上,该公司以其个人财产对其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注销后,税收债权是本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本公司应对此负责。
如果因公司存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在公司注销后仍未缴纳,本质上,纳税义务就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是,如果税款没有缴纳,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无权要求公司的大股东缴纳税款
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他们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无限法律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因企业的存在而引起的负债的无限法律责任,并且由于罚款债权不是在企业存在期间引起的,所以不需要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对于税收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能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而此时,其个人财产的数额并不是极限。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纳税额应为100万元,而合伙企业的合伙甲、合伙乙合计只有50万元。此时,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个合伙人缴纳5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权要求两个合伙人缴纳超出部分。
长期以来,企业注销后,行政部门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但这并不代表什么。比如一个企业注销,有些企业不审核就注销了。理论上,企业虽然在工商部门注销了,但本质上并不符合注销法。
对此,根据《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工商部门撤销兼营企业的行政事务行为在程序上无权(如企业提供欺诈性撤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撤销兼营企业的行政事务行为。但注销后,企业在立法上又恢复到不注销的稳定状态。此时,由于企业还处于立法的稳定状态,可以通过罚款等处罚手段进行处罚,形成公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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