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 被放出来的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吗?
2022-07-18 16:23:41
我国现行《劳动法》对中小企业管理层的任职禁止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在《劳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共产资本主义社会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行为被剥夺公民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中小企业的董事、副董事、总经理,对该公司、中小企业破产负一人法律责任的,自该公司、中小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公司、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一人法律责任的,该公司、中小企业予以吊销。
当月不满三年的;
(5)一人变更的公司负债金额较大的公司的负债到期未得到清偿。
违反前款明确规定选举、聘任或者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违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根据该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任职五年以上的,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另外,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共产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或者犯有其他罪行未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受本条五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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