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反淡化实际选择引发的利益冲突的思考
2022-07-19 16:47:52
反淡化理论着眼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实践中运用时,必然会冲击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新的利益冲突,弱势企业的权益和公共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1.忽视弱势企业的权益。
按照美国的传统做法,一个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后才能注册。虽然情况变了,但是这个规定其实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作为一个符号和标识,商标本身是不能被任何人垄断的。只有和商品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中国的商标法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对其使用都有要求。反淡化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驰名商标的权利,因而商标所有人自己也相应地拥有这一权利,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想要标注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其商标。只要他们愿意,这就相当于知名商标所有人绝对拥有这个商标符号和标识,让他们不问自己是否使用,实际上将商标符号和标识与商品或服务隔离开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意使用同一商标扩大经营领域。比如可口可乐公司想做啤酒或者罐头食品行业。为了节约成本,快速占领市场,最好的办法就是移植知名饮料商标,这可能会让他们刚诞生的啤酒或罐头一夜之间变得炙手可热。这对于原本从事这个行业的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一场灾难,而且由于他们的比较实力,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实践中,一些知名商标所有人不经过任何程序,就跨行业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我们是否需要通过一套法律程序来进行这种利用呢?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重新申请注册,但是这个程序可能没有意义,因为既然反淡化法排除了他人对商标的使用权,当然不会遇到他人的异议,申请成功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同一个企业跨行业注册同一个商标,是一个需要很好讨论的问题。
2.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被打破。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无论我们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我们都不应忘记一件事:保护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绝不应该只关心权利人的利益。其设立的原因和结果是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反淡化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绝不能盲目高估,因为与商标所有人获得的利益相比,公众获得的利益微不足道。相反,由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擅自将其驰名商标延伸到其他行业,又产生了新的困惑。比如“长虹”就是中国家电行业的知名品牌。当某一天市场上突然出现一家名为“长虹”的房产中介时,公众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它与家电行业巨头长虹集团是一脉相承的?恐怕真的很难。无论如何,在普通大众眼里,家电和房地产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应该不是来自长虹集团,但是根据商标反淡化理论,属于长虹集团,导致混淆。这是一种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此外,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商品上,甚至从商品到服务都标注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因为公众有理由相信标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总是可以信赖的。事实上,这些新开发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总是高质量的,有时甚至是糟糕的,公众对它们的信任是以自身利益的损害为代价换来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反淡化作为一种起源于发达国家的法律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但也要看到,商标反淡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慎重对待,正确把握。就中国而言,由于真正有实力的驰名商标大多是“外国人做的”,过度强调反淡化保护至少在现阶段对中国企业可能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一不小心就可能触雷,从而制约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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